(2016)津0101民初2038-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与杨雅筑、欧以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杨雅筑,欧以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038-2041号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丽居2-D-2402。负责人王雁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云鄂,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宋春湧,该公司职员。被告杨雅筑。被告欧以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雅筑、欧以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四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四案诉讼受理费共864元,本院收取4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准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