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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江慧雯与戴建龙、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慧雯,戴建龙,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1334号原告江慧雯,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戴建龙,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路江滨花园沿街5栋B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慧雯与被告戴建龙、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慧雯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慧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慧雯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苏晶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