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刑更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忠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字第387号罪犯马忠,男,1975年2月8日出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s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7日作出(2001)新刑终字第6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以(2004)新刑减字63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9月14日以(2006)乌中法刑执字30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17日止,2009年3月30日以(2009)乌中刑减(假)字13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17日止,2011年11月11日以(2011)乌中刑减(假)字18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6月17日止,2014年8月10日以(2014)乌中刑减(假)字29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8月17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对罪犯马忠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马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季度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7月和10月,2015年3月和7月获季度表扬奖励共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虽有悔改表现,但其系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