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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新春与刘小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春,刘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94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春。被执行人刘小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新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小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新春货款44591元的义务。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蠡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利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