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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3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与重庆大地兴城业主委员会,重庆市大良商贸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良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大地兴城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3868号原告重庆大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82号第3层。法定代表人黄大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重庆大地兴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36号。业主委员会主任邹云秀,女,194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邹云秀,身份信息同上。委托代理人应常才,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康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北路9号负一楼17号。法定代表人郭明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必仲,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地兴城业主委员会、重庆市康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良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大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重庆大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