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徐学孙与许道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孙,许道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859号原告徐学孙。被告许道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孙与被告许道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学孙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苏其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