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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徐学孙与许道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孙,许道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859号原告徐学孙。被告许道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孙与被告许道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学孙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苏其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