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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朱坤勇与恽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坤勇,恽洪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797号原告:朱坤勇,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告:恽洪坤,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朱坤勇诉被告恽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坤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恽洪坤经由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坤勇诉称:2015年5月1日被告恽洪坤向原告朱坤勇借款10万元并且出具借条和收据各一张,并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多次催促被告还款,遭到被告各种理由拒绝,并且拒接电话失去联系。据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借款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借条》1张。被告恽洪坤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发出公告,通知其到庭答辩及应诉,公告期满后,被告恽洪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答辩及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坤勇与被告恽洪坤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5月1日,恽洪坤因资金需要向朱坤勇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恽洪坤未按期归还借款,朱坤勇向恽洪坤催讨欠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求。本院认为:朱坤勇主张恽洪坤向其借款10万元,提供了《借条》予以证实,上述《借条》上有恽洪坤的签名,证据真实有效,并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此,本院对朱坤勇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恽洪坤向朱坤勇借款10万元,理应按期偿还,现借款期限届满,恽洪坤拖欠借款不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朱坤勇诉请判令恽洪坤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恽洪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坤勇偿还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恽洪坤负担,该款恽洪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支付给朱坤勇。如果被告恽洪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光辉审 判 员  杨 颖人民陪审员  陈宇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颖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