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顾春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顾春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651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城港路118号。负责人曹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何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顾春陶。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诉被告顾春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