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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太彪与被执行人曾先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太彪,曾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3执58号申请执行人何太彪。被执行人曾先明。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曾先明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交纳诉讼法240元,负担执行费200元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曾先明银行账户存款204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郭 淼审判员 徐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