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樊正华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执66号被执行人樊正华(别名凡正华),男。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娄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追缴被告人樊正华的违法所得一千五百七十三万五千八百八十元,退还受害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本案是涉众的非法集资案件,因客观原因,目前不宜执行。为避免案件的久执不结,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被执行人樊正华违法所得一案(2015)娄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学军审判员 刘景星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