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月恒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月恒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72执3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月恒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林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沙鹏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月恒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并以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