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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强哲、李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强哲,李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3日,住金台区上马营。被执行人强哲,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8日,住渭滨区创业路6号丽景家园。被执行人李国敏,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29日,住同强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强哲、李国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强哲、李国敏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3859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