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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志明与被告王金海、王丽萍、滦平县鑫盛达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明,王金海,王丽萍,滦平县鑫盛达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466号原告许志明。被告王金海。被告王丽萍。被告滦平县鑫盛达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萍,职务经理。原告许志明与被告王金海、王丽萍、滦平县鑫盛达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志明诉称:2014年10月13日,被告王金海以缺乏生产经营资金为由,通过XXXX双滦分公���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2014年12月12日前偿还,逾期还款除给付本金外,还要向原告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中介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被告王丽萍、滦平县鑫盛达金属有限公司为被告王金海如期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收到借款后,却未依约还款。本院认为,原告许志明起诉被告王金海、王丽萍、滦平县鑫盛达金属有限公司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原告许志明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规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志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00元,退还原告许志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学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