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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鄢桂兰、黄燃等与叶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桂兰,黄燃,黄某,陈桂姣,叶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鄢桂兰,汉族,地址:湖北省蕲春县大同。申请执行人:黄燃,女,汉族,地址:湖北省蕲春县大同。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陈桂姣,汉族,地址:湖北省蕲春县大同。被执行人:叶锦华,男,汉族,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申请执行人鄢桂兰、黄燃、黄某、陈桂姣与被执行人叶锦华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4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共支付案款2103.66元给申请人鄢桂兰、黄燃��黄某、陈桂姣,但被执行人叶锦华没有依照上判决履行义务,因此,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44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耀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