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能与李维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能,李维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徐能,1977年12月生。被执行人李维群,1963年11月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64号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45550.00元及诉讼、执行费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李维群值455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