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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沈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沈震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2541号原告李建军,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沈震国,男,197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沈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建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