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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温州淘气宝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东新胜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淘气宝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新胜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淘气宝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项金杏,该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建武,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新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淘气宝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新胜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400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