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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山市绿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绿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人民政府,梁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8号原告:中山市绿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先施一路2号(B幢平台)一层第2区,组织机构代码59587771-6。法定代表人:汤思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伟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段泽元,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55728883-0。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凯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建威,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2246076-2。法定代表人:焦兰生,代市长。委托代理人:刘师逸、李涛,中山市法制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梁受光,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系梁荣飘的父亲。原告中山市绿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澳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梁受光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绿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泽元,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郑凯隆、郑建威,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梁受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中止本案诉讼,于2015年12月22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4日作出中人社工认(2015)00131号认定工伤决定,决定梁荣飘于2014年10月17日凌晨5时20分在中山市城桂路五桂山南桥村委对开路段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后的死亡为工伤。原告绿澳公司不服,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中府行复(2015)21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认定工伤决定。原告绿澳公司诉称:1.我公司与梁荣飘(梁受光的儿子)的雇主麦培光(马玉帝)之间存在的是租赁关系,作为出租人的我公司与作为承租人的麦培光(马玉帝)都是独立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管理、承包关系。2012年2月13日,中山市绿澳农禽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我公司的原名称)与麦培光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坐落于中山市南区先施一路2号(B幢平台)一层B2区场地②出租给麦培光作商业用途使用。租赁合同签订后,麦培光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麦培光雇请马玉帝,马玉帝又雇请梁荣飘跟车搬运。2014年10月17日凌晨5时20分,梁荣飘在中山市城桂路五桂山南桥村委对开路段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后死亡。2.梁荣飘与麦培光(马玉帝)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与我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麦培光(马玉帝)所雇佣的雇工梁荣飘受到伤害,应由雇主麦培光(马玉帝)承担雇主责任。梁受光提供的梁荣飘工作证盖有中山市绿澳农禽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是因为许多承租人并未办理营业执照,其所雇请工人的工作证是以场所内其他有营业执照的单位的名义办理的,这部分工作证上盖章的单位并不是该工人的实际雇主。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引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为此,请求:1.撤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人社工认(2015)0013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中府行复(2015)2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判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行政确认,认定梁荣飘于2014年10月17日凌晨5时20分在中山市城桂路五桂山南桥村委对开路段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后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原告绿澳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证明、马玉帝出具的声明、马玉帝身份证复印件;2.认定工伤决定书;3.金涛(中山)果蔬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金涛(中山)果蔬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4.行政复议决定书、EMS邮寄单、快递查询单。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辩称:一、我局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中人社工认(2015)0013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1.梁荣飘的父亲梁受光就涉案交通事故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已提交了有绿澳公司盖章确认的梁荣飘工作证等证明材料,证实梁荣飘与绿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麦培光与绿澳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的承包关系。虽然绿澳公司与麦培光签订的是租赁合同,但实际上绿澳公司将其“果蔬分装”业务交由麦培光承包经营,租赁场地只是麦培光承包经营绿澳公司该业务的其中一个环节,除此之外,麦培光须服从绿澳公司的监督管理,其加工的产品也须经绿澳公司检测,其与绿澳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的承包关系。绿澳公司所称的“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管理、承包关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3.结合罗水清、汤新尚、谢彦彬、马玉帝的证言及调查笔录,以及山公交认字(2014)第A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麦培光承包经营绿澳公司的“果蔬分装”业务后,雇请马玉帝负责果蔬分装工作的管理及业务经营,马玉帝再雇请梁荣飘从事果蔬分装及跟车搬运工作。2014年10月17日凌晨5时20分,梁荣飘被安排乘坐粤Z×××××澳号中型仓栅式货车送货,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死。上述有关证据及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绿澳公司将其“果蔬分装”业务交由麦培光承包经营,并由麦培光的雇员马玉帝再雇请梁荣飘从事果蔬分装及跟车搬运工作,但麦培光和马玉帝均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梁荣飘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后死亡。二、适用法律正确。我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梁荣飘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后的死亡认定为工伤,并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即绿澳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于法有据。三、程序合法。我局于2014年12月8日收到梁荣飘的父亲梁受光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5日向绿澳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15年2月4日,我局作出中人社工认(2015)0013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同年3月2日送达给绿澳公司、同年3月6日送达给梁受光。综上,我局作出的中人社工认(2015)0013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绿澳公司的请求及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绿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报告;2.梁荣飘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4.梁受光身份证复印件、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梁荣飘工作证复印件;6.罗水清出具的证人证言、罗水清身份证复印件、罗水清工作证复印件;7.汤新尚出具的证人证言、汤新尚身份证复印件;8.谢彦彬出具的证人证言、谢彦彬身份证复印件;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0.中山市三乡医院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11.中山市绿民出口蔬菜加工场标签;12.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13.证明;14.马玉帝出具的声明、马玉帝身份证复印件;15.对汤思权的调查笔录、汤思权身份证复印件;16.对汤新尚的调查笔录、汤新尚身份证复印件;17.对梁荣武的调查笔录、梁荣武身份证复印件;18.对马玉帝的调查笔录、马玉帝身份证复印件;19.授权委托书;20.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1.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2.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委托书。被告市政府辩称:1.我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我府查明,绿澳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登记成立,原登记的企业名称为“中山市绿澳农禽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蔬菜、水果、家禽(不设门市);果蔬分装;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后绿澳公司于2015年4月3日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绿澳公司,变更内容还包括经营范围及经营场所。2012年2月13日,绿澳公司与麦培光签订租赁合同,将其坐落于中山市南区先施一路2号[B幢平台]一层B2区场地②租赁给麦培光用作新鲜蔬菜加工,作为内销和出口使用。该场地包含了绿澳公司旗下的“绿民出口蔬菜加工场”,该加工场在出入境机关已备案,具备出口蔬菜加工资格。麦培光利用该场地从事蔬菜加工,并雇请马玉帝为管理人员负责加工场的所有业务,马玉帝再雇佣梁荣飘从事跟车搬运,工作时间为20时到第二天早上7时。麦培光加工好的蔬菜,每天都要接受绿澳公司的检测,检测合格后贴上“绿民出口蔬菜加工场”标签并以绿澳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关出口到澳门。2014年10月17日5时20分,梁荣飘受马玉帝安排跟随粤Z×××××澳号货车外出送货,货车途经中山市城桂路五桂山南桥村委对开路段时与粤C×××××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梁荣飘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梁荣飘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2014年12月8日,梁受光就其子梁荣飘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2月1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绿澳公司,要求绿澳公司就梁荣飘的死亡是否属工伤提出书面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职权询问了绿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思权、绿澳公司的员工汤新尚、梁荣飘的哥哥梁荣武以及麦培光雇请的管理人员马玉帝,并分别制作了调查笔录,汤思权陈述了麦培光利用“绿民出口蔬菜加工厂”包装蔬菜后,以绿澳公司的名义出口到澳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为梁荣飘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绿澳公司与麦培光之间是承包关系,麦培光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因此绿澳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于2015年2月4日作出中人社工认(2015)0013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梁荣飘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死亡为工伤。我府认为,根据调查(询问)笔录、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绿澳公司将其主营业务中蔬菜加工及出口的部份业务承包给了麦培光,麦培光利用该场地从事蔬菜加工,并以绿澳公司的名义出口到澳门,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麦培光雇请马玉帝为管理人员负责加工场的所有业务,马玉帝再雇佣梁荣飘从事跟车搬运。麦培光和马玉帝均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2014年10月17日5时20分,梁荣飘受马玉帝安排跟随粤Z×××××澳号货车外出送货,货车途经中山市城桂路五桂山南桥村委对开路段时与粤C×××××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梁荣飘死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梁荣飘是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梁荣飘的死亡为工伤并由具有用人资格的发包方即绿澳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府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2.我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绿澳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我府提出复议申请,我府依法在法定期间内受理,并将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求其提交回复。因案件的调查需要,经审批,对本案进行了延长行政复议期限,并将相关的文书按规定送达给了绿澳公司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5年7月27日,我府作出中府行复(2015)2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给绿澳公司。综上,我府作出中府行复(2015)2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依法驳回绿澳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市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目录、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证明、马玉帝出具的声明、马玉帝身份证复印件、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工作指派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绿澳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绿澳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汤思权身份证复印件、段泽元律师证复印件;2.行政复议答复书;3.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行政复议决定书、EMS邮寄单、快递查询单。第三人梁受光未陈述诉讼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3日,绿澳公司与麦培光签订租赁合同,将其坐落于中山市南区先施一路2号[B幢平台]一层B2区场地②租赁给麦培光用作新鲜蔬菜加工,作为内销和出口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绿澳公司将其经营范围内的部分果蔬分装工作交由麦培光承包。麦培光再雇佣马玉帝,将果蔬分装工作的所有管理及业务经营交由马玉帝负责,麦培光和马玉帝均未领取营业执照,梁荣飘由马玉帝雇请任果蔬分装工及跟车搬运。工作时间为20时到第二天早上7时。2014年10月17日凌晨5时20分,梁荣飘受马玉帝安排乘坐粤Z×××××澳号中型仓栅式货车,到中山市坦洲镇古鹤村附近送货,途经中山市城桂路五桂山南桥村委对开路段时,与杨小模驾驶的粤C×××××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而受伤。事故发生后,梁荣飘被送往中山市三乡医院抢救,经该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8时20分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梁荣飘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2014年12月8日,梁受光就其儿子梁荣飘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后的死亡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了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报告、梁荣飘与梁受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梁荣飘工作证复印件、罗水清出具的证人证言、汤新尚出具的证人证言、谢彦彬出具的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山市三乡医院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资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5日向绿澳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绿澳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就梁荣飘的伤亡是否属工伤提交书面意见、证据材料,并告知相应法律后果。绿澳公司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了授权委托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证明、马玉帝出具的声明、马玉帝身份证复印件。随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汤思权、汤新尚、梁荣武、马玉帝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其中,绿澳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思权在笔录中陈述绿澳公司将下属的“绿民出口蔬菜加工厂”出租给麦培光进行生产,麦培光委托马玉帝对“绿民出口蔬菜加工厂”进行生产运作及其他业务管理。绿澳公司每天约24时至6时会安排品质检测员对“绿民出口蔬菜加工厂”的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才可以装车送去珠海,到达珠海之后由“珠海食出”报关过澳门。2015年2月4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中人社工认(2015)0013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绿澳公司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麦培光和马玉帝因未领有营业执照而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绿澳农公司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资格,是合法用人单位,因此,绿澳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梁荣飘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梁荣飘于2014年10月17日凌晨5时20分在中山市城桂路五桂山南桥村委对开路段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后的死亡为工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2日、同年3月6日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给绿澳公司和梁受光。绿澳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中府行复(2015)21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绿澳公司仍不服,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绿澳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登记成立,原登记的企业名称为中山市绿澳农禽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蔬菜、水果、家禽(不设门市);果蔬分装;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绿澳公司于2015年4月3日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绿澳公司,变更内容还包括经营范围及经营场所。本院认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中山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资格,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其法定职责。本案中,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报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梁荣飘工作证复印件、罗水清出具的证人证言、汤新尚出具的证人证言、谢彦彬出具的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山市三乡医院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山市绿民出口蔬菜加工场标签、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证明、马玉帝出具的声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汤思权、汤新尚、梁荣武、马玉帝的调查笔录,证实绿澳公司将其主营业务中蔬菜加工及出口的部分业务承包给麦培光,麦培光利用该场地从事蔬菜加工,并以绿澳公司的名义出口到澳门,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麦培光雇请马玉帝为管理人员负责加工场的所有业务,马玉帝再雇佣梁荣飘从事跟车搬运。麦培光和马玉帝均不具备用人单位的资格。梁荣飘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梁荣飘于2014年10月17日凌晨5时20分在中山市城桂路五桂山南桥村委对开路段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后的死亡为工伤,并无不当。由于麦培光和马玉帝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由绿澳公司承担此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市政府作出中府行复(2015)21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亦无不当。综上,绿澳公司请求撤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人社工认(2015)00131号认定工伤决定、撤销市政府作出的中府行复(2015)213号行政复议决定、判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行政确认及认定梁荣飘于2014年10月17日凌晨5时20分在中山市城桂路五桂山南桥村委对开路段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后的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绿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山市绿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彩  虹人民陪审员 徐  淑  榆人民陪审员 骆  文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雪军黄丽梅第1页共15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