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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031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xx与被告高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031民初667号原告于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xxxxxxxxxxx,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镇xx村。被告高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xxxxxxxxxxxx,女,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与被告高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于2016年4月29日以无法找到被告,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于xx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于xx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肖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