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晓平与邬鑫森、陈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平,女,汉族,1982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邬鑫森,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陈柳,女,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申请执行人王晓平与被执行人邬鑫森、陈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邬鑫森、陈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76,0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5,170.00元、公告费690.0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