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执6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河南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阳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阳建工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603-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赵红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法定代表人鞠兰,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阳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河南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宁审判员 赵先俊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闽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