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民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盐城市曙明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曙明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1615号原告盐城市曙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华泰路3号。法定代表人周曙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曙东,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健,江苏信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红旗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童为连,该公司经理。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友谊路9号。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明祥、曹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曙明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盐城市曙明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曙明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曙明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36元,减半收取14568元,免交10000元,收取4568元。由原告盐城市曙明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路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