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民申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刁树权与广西马山县神龙酒厂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刁树权,广西马山县神龙酒厂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申4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刁树权。委托代理人:蒋慰,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马山县神龙酒厂。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内昂路***号。法定代表人:蓝景禄,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刁树权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马山县神龙酒厂(以下简称神龙酒厂)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刁树权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承包经营合同》无效错误。刁树权与神龙酒厂之间属于典型的承包合同关系,绝非出租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且刁树权与神龙酒厂对《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也无争议,原审判决认定神龙酒厂将其酒类生产车间承包给无资质的刁树权的行为属于出租《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错误。(二)原审判决实体处理错误。1.即使《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无效的后果: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损失,刁树权向神龙酒厂交纳的承包金160100元应先返还,后补偿,原审判决认定“刁树权所交纳的承包金160100元应当抵作实际占用神龙酒厂固定资产等费用”错误。2.既然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且神龙酒厂的过错明显比刁树权大,神龙酒厂则应赔偿刁树权的经济损失642827元,原审判决驳回刁树权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错误。3.原审不予解封被保全的51桶“金鼓锤”半成品酒不当。综上,依法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关于《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一般应依法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不宜过分予以干预。但当民事主体开展的民事活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则应依职权进行审查,依法予以调整。本案中,刁树权与神龙酒厂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神龙酒厂将其酒类生产车间承包给不具备酒类生产资质的刁树权经营并收取固定的承包金,刁树权则以神龙酒厂的酒类生产经营资格及名义对外经营,获取经营利润和承担经营风险,神龙酒厂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变相出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形。刁树权在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实际从事生产销售内昂牌百龙昇“金鼓锤”营养酒,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承包经营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无不当。(二)关于实体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神龙酒厂应将其向刁树权收取的承包金160100元予以返还,鉴于刁树权同时也实际占用了神龙酒厂的固定资产和经营资源从事生产经营长达五年多的时间,原审法院将该承包金抵作刁树权实际占用神龙酒厂固定资产等费用,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刁树权在原审中要求神龙酒厂赔偿其经济损失622925元的诉讼请求,系基于《承包经营合同》有效且神龙酒厂违约的请求权基础,但因涉案合同无效,经一审法院释明合同无效后,刁树权仍坚持其该项诉讼请求,故刁树权基于合同有效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642827元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没有支持刁树权该项诉讼请求正确。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刁树权的51桶“金鼓锤”半成品酒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之规定,刁树权若对一审法院保全裁定不服,可依法向一审法院申请复议,因此,刁树权在申请再审时主张原审不予解封被保全的51桶“金鼓锤”半成品酒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刁树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刁树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奇审 判 员 黄 邦 业代理审判员 韦 荣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阳胜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