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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汪宝虎、姚世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宝虎,姚世丹,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宝虎,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世丹,居民。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华,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朱元华,教师,系刘建华之夫。上诉人汪宝虎、姚世丹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汪宝虎、姚世丹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汪宝虎、姚世丹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汪宝虎、姚世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0元减半收取12300元,由上诉人汪宝虎、姚世丹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鲍 冬 梅代理审判员 王 惠 玲代理审判员 台   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璇(代)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