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张立会与孙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会,孙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5民初1765号原告张立会,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宝森,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海军,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立会与被告孙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江新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会的委托代理人郑宝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会诉称,被告孙海军于2015年10月18日向原告张立会借款人民币28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为20‰,并向原告张立会出具借条一枚,后此款经原告张立会多次向被告孙海军索要,被告孙海军推诿至今没有偿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孙海军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用。原告张立会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和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1枚,证明被告孙海军于2015年10月18日向原告张立会借款人民币28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0‰。被告孙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海军于2015年10月18日向原告张立会借款人民币28000元,并向原告张立会出具借条一枚,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0‰。本院认为,被告孙海军向原告张立会借款并出具借款凭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孙海军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立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立会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9日起按照月息20‰开始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为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邮寄费40元,由被告孙海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新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