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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4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浙江建达电器有限公司、诸暨市顺安预制件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江建达电器有限公司,诸暨市顺安预制件制造有限公司,丁国伟,丁国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43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8号。负责人:陈长兴,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乐敏、赵子文,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建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杭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8092746B。法定代表人:丁国伟。被告:诸暨市顺安预制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安平路(金鸡山后村)。法定代表人:斯福林。被告:丁国伟。被告:丁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浙江建达电器有限公司、诸暨市顺安预制件制造有限公司、丁国伟、丁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晶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楼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