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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铺支行与王前勇、彭艳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铺支行,王前勇,彭艳娟,彭大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964号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负责人:华中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名高,该支行职工。被告:王前勇,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彭艳娟,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系王前勇妻子。被告:彭大寨,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潜山县,系彭艳娟哥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铺支行诉被告王前勇、彭艳娟、彭大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铺支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铺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小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