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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梁荣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荣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025号罪犯梁荣锋,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9日作出(2000)阳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荣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12月9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终字第4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836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荣锋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3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2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0年4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10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梁荣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荣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2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荣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由于该罪犯没有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故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幅度中予以扣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荣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