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新伟与蔡永锋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锋,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980号申请执行人:蔡永锋,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新伟,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蔡永锋与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