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刑终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木伙,何金水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东林,唐兴华,何北来,陈木生,陈用宏,何金庆,唐瑞华,黄木伙,何金水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终第11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东林,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601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是××镇长××洞上二村村长,住开平市赤水。现住江门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兴华,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60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赤水。现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27日被羁押,2015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北来,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601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赤水。现住开平市三埠长沙。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木生,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605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赤水。现住开平市长沙。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用宏,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60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开平市赤水。现住开平市三埠新昌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金庆,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60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开平市赤水。现住开平市长沙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晏利华,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瑞华,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6033,汉族,文盲,农民,住开平市赤水。现住开平市三埠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黄木伙,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60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是××镇长××洞上一村村长,住开平市赤水。现住开平。因本案于2015年6月27日被羁押,2015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金水,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60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任开平市××镇长××洞上二村村长,住开平市赤水。现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27日被羁押,2015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木伙、何金水、彭东林、唐兴华、何北来、陈木生、陈用宏、何金庆、唐瑞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黄木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被告人何金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3、被告人彭东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4、被告人唐兴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5、被告人何北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6、被告人陈木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7、被告人陈用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8、被告人何金庆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9、被告人唐瑞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东林、唐兴华、陈木生、陈用宏、何金庆、何北来、唐瑞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红艺、黄晓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彭东林、唐兴华、陈木生、陈用宏、何金庆及其辩护人晏利华、何北来、唐瑞华、原审被告人黄木伙、何金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冒庭媛审 判 员  周 密代理审判员  梁智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淑仪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判决。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