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1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院云峰诉被告樊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院云峰,樊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民初213号原告院云峰,男,汉族,现住树林召镇。被告樊向明,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院云峰诉被告樊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樊向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院云峰撤回对被告樊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2元减半收取2476元,由原告院云峰负担。审 判 长  秦 飞审 判 员  孙 洁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