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50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沙陆鹭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沙陆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5066号之一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1号1-5层。代表人夏年炉,行长。委托代理人叶江娴、梁文峰,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沙陆鹭,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闽0203民初50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存款364955.26元或等值财产。现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沙陆鹭价值364955.26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林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