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萧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490号原告:萧某,务工。被告:赵某,务工。原告萧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萧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萧某负担。审 判 长 单文林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人民陪审员 叶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桂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