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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号0824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号082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方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方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城西支行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号0824执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