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博与贺成刚张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贺成刚,张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1491号原告王博,西峰区。被告贺成刚,西峰区。被告张亚丽,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博与被告贺成刚、张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9日,原告王博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40元,退还原告王博5420元,由原告王博负担5420元。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