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恢2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何××、赵××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恢20041号被执行人何××。被执行人赵××。本院在执行何××与赵××继承纠纷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