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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446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94年4月1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张某乙,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农民,系原告张某甲之父。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赵某甲,女,汉族,1996年3月3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赵某乙,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单 良审 判 员  佟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继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庞全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