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武林与被告杨小兵、张小艳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武林,杨小兵,张小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294号原告:黄武林,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X县X乡X村X巷人,现在X县X路口经营轮胎。被告:杨小兵,男,36岁,汉族,住X县X镇X村X组,现住X县XX。被告:张小艳,女,35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武林与被告杨小兵、张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炳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