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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武林与被告杨小兵、张小艳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武林,杨小兵,张小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294号原告:黄武林,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X县X乡X村X巷人,现在X县X路口经营轮胎。被告:杨小兵,男,36岁,汉族,住X县X镇X村X组,现住X县XX。被告:张小艳,女,35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武林与被告杨小兵、张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炳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