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陈祥杰与林英、林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杰,林英,林仁平,陈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783号原告:陈祥杰,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英,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仁平,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佳,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祥杰为与被告林英、林仁平、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偿付原告借款3万元整,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算至付款之日止;由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因本案合议庭成员吕顺富工作原因,本案合议庭变更由审判长江笑、人民陪审员杨文云、徐雪红组成。本案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仁平与被告林英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6日,被告林英、林仁平向原告陈祥杰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收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6日至2014年6月5日,月利率为2%,按月付息。被告陈佳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款项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英、林仁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祥杰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二、被告陈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95元,由被告林英、林仁平、陈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江 笑人民陪审员  杨文云人民陪审员  徐雪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