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33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俊杰,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生于河南省许昌县,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79********,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许昌县和尚桥镇牛庄村*组,住河南省长葛市铁东路祥和小区*号楼*单元601。2012年10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根东,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及渝九检刑变诉[2016]27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俊杰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铁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俊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2日,被告人张俊杰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通过驾校科目二考试,骗取被害人刘林林二次向其户名为马玉军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上汇款人民币1000元、通过支付宝汇款人民币500元,共计汇款1500元。后张俊杰将上述所得赃款取出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2、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张俊杰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通过驾校科目二考试,骗取被害人王小铭向其户名为马玉军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上汇款人民币1000元。后张俊杰将上述所得赃款取出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3、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俊杰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通过驾校科目二考试,骗取被害人姜辉兰二次向其户名为马玉军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上汇款共计人民币4300元。后张俊杰将上述所得赃款取出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4、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俊杰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通过驾校科目二考试,骗取被害人高原向其户名为马玉军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上汇款人民币1500元。后张俊杰将上述所得赃款取出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5、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张俊杰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通过驾校科目二考试,骗取被害人罗林玉三次向其户名为马玉军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上汇款人民币3000元、通过支付宝汇款人民币1000元,共计汇款4000元。后张俊杰将上述所得赃款取出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6、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张俊杰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通过驾校科目二考试,骗取被害人王双芹二次向其户名为马玉军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上汇款共计人民币1900元。后张俊杰将上述所得赃款取出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7、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张俊杰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通过驾校科目二考试,骗取被害人邱茂刚向其户名为马玉军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上汇款人民币1000元。后张俊杰将上述所得赃款取出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8、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张俊杰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通过驾校科目二考试,骗取被害人何仙君向其户名为马玉军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上汇款人民币1000元。后张俊杰将上述所得赃款取出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9、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张俊杰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通过驾校科目二考试,骗取被害人盛军向其户名为马玉军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上汇款人民币1000元。后张俊杰将上述所得赃款取出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10、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俊杰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通过驾校科目二考试,骗取被害人王京向其户名为马玉军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上汇款人民币1500元。后张俊杰将上述所得赃款取出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11、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俊杰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通过驾校科目二考试,骗取被害人魏耀祖向其户名为马玉军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上汇款人民币4500元。后张俊杰将上述所得赃款取出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12、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张俊杰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通过驾校科目二考试,骗取被害人张艳向其户名为刘潞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上汇款人民币1500元。后张俊杰将上述所得赃款取出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2015年11月19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河南省长葛市铁东路祥和小区院子内将被告人张俊杰捉获,并从张俊杰处查获并扣押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手机卡二张。综上所述,被告人张俊杰诈骗共十二次,骗取财物共计价值247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俊杰的家属退出赃款24700元,已交到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俊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强制措施文书、(2012)华区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书等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通话记录、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指认照片、银行汇款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视频截图,被害人王小铭、姜辉兰、高原、罗林玉、王双芹、邱茂刚、何仙君、盛军、王京、魏耀祖、张艳的陈述,证人王惠娟、胡金山、卢洪、胡应建的证言,被告人张俊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4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俊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俊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俊杰的亲属积极代其退赃,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赃款,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俊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刘林林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王小铭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发还被害人姜辉兰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高原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罗林玉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元,发还被害人王双芹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邱茂刚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发还被害人何仙君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发还被害人盛军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发还被害人王京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魏耀祖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张艳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三、对扣押的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手机卡二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佳昱人民陪审员 谢伯萍人民陪审员 张 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江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