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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昌邑市12343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与赵雨送、黄欣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邑市12343家政服务网络中心,赵雨送,黄欣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昌邑市12343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住所地:昌邑市利民街中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军宏,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雨送。委托代理人李晓光,昌邑奎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欣杰。上诉人昌邑市12343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赵雨送、黄欣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昌邑市12343家政服务网络中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昌邑市12343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昌邑市12343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上诉人昌邑市12343家政服务网络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李丹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