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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伍某与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497号原告伍某,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吉某,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