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伍某与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497号原告伍某,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吉某,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