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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810号原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夏春平,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