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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郭三平与武立志、王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三平,武立志,王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81民初86号原告郭三平。被告武立志。被告王朝。原告郭三平诉被告武立志、王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三平、被告王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立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三平诉称:2014年经被告王朝担保,由被告武立志向原告分两次借款人民币共计4万元,被告武立志为原告出具借条两支,载明:“今借到郭三平现金贰万元武立志2014年4月23日直至还清,担保人王朝”。“今借到郭三平现金贰万元武立志2014年7月7日,使用期4个月,直至还清,担保人王朝”。两次借款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无奈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武立志偿还原告借4万元;被告王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原告的身份证及被告武立志、担保人王朝于2014年4月23日、7月7日分别出具的欠据两支,用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原、被告之间借款4万元的事实。被告武立志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被告王朝辩称,对担保及借款无异议,当时是通过被告王朝担保借款4万元,现被告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王朝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王朝是亲戚关系,与被告武立志不相识,2014年被告武立志通过被告王朝分两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武立志分别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郭三平现金贰万元直至还清担保人王朝武立志2014年4月23日;今借到郭三平现金贰万元(20000元)武立志2014年7月7日,使用期4个月,直至还清,担保人王朝”。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能偿还,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郭三平持被告武立志出具之欠据主张权利,双方之间借款事实成立,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朝作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王朝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立志给付原告郭三平人民币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被告王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武立志、王朝各半负担。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裴治文审 判 员  王 红人民审判员  王 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