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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万双与廊坊市广阳区周各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廊坊市广阳区周各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王万双,王万芝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民终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广阳区周各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福明,任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聪,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万双。委托代理人:杨玲玲,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万芝,与王万双系姐妹关系。上诉人廊坊市广阳区周各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万双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了(2014)廊广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廊坊市广阳区周各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由于王万芝位于原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周各庄村(以下简称周各庄村)的房屋因道路拓宽面临拆迁。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为王万双,王万双与王万芝遂在周各庄调解委员会王桂华、李金智等人主持调解下,达成《王万芝王万双关于拆迁爱民道南侧房屋回迁安置的协议》,该协议约定:在此房屋拆迁总面积中,王万双取得120平米回迁安置楼面积,其余面积归王万芝。该协议另记载:“该房的拆迁总面积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安置费、过渡补偿费及其他补偿费归王万芝所有。王万双由于没有房产,所以不享受补偿款”以及“由于这次王万双已得到120平米补偿,所以王万双的土地使用权属自动放弃,将来由周各庄委会负责把土地使用权转到王万芝户头”等内容。依据该协议,房屋拆迁后,王万双于2006年取得宏泰小区6-2-501安置房屋(面积为124.59平方米)。此后王万双再未享受拆迁补助款及其他拆迁权益。2009年6月,因兴建商城,廊坊市广阳区周各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对涉及爱民道拓宽拆迁户实施二次补偿,确定“按房产证证载面积享受商城每平方米0.2的商业股份。”2013年5月27日,居委会发出《周各庄居委会关于发放商城股份、简装费及住房补贴的通知》,记载对于商城股份的分配采取按房产证或土地证面积20%发放3000元/㎡的商城股份款。因王万双与王万芝存在争议,该款未向王万双发放。一审法院认为,王万双在周各庄村并无房屋,涉案被拆迁房屋为王万芝所有,但土地使用权登记为王万双,此事实可由《王万芝王万双关于拆迁爱民道南侧房屋回迁安置的协议》证明。该协议是在周各庄居调解委员会人员主持下,为解决王万芝、王万双关于被拆迁房屋补偿问题协商自愿达成的,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应当遵守。周各庄居委会向辖区居民分配的商城股份,是按照拆迁安置后居民现有房屋面积计算发放的,王万芝取得120平米安置房,应取得相应面积的商城股份折价款(120㎡×20%×3000¥/㎡=72000¥);该折价款基于王万双现有房屋取得,与王万芝无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与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令居委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万双商城折价款72000元。如果贾伟涵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居委会负担200元,由王万双负担100元。居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王万双非原土地权利人,商城股份与王万双现有房屋无关,其不应享有商城股份折价款;己方与王万双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非平等民事主体,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王万双二审答辩称,自己是拆迁权益人以及,是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有依据享有商场股份。王万芝二审发表意见称,对一审判决结果不能接受。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居委会提交关于商城股份折价款发放的通知、王万芝与刘天标系夫妻关系的证明、该居委会的居民自治管理规章等证据,以期证实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法律关系不涉及社会组织机构对内部人员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王万双与王万芝以及居委会均是平等民事主体;案涉纠纷亦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纠纷范畴。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与法有据,周各庄上诉认为本案非民事纠纷,应驳回王万双起诉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2013年5月27日,居委会发出的《周各庄居委会关于发放商城股份、简装费及住房补贴的通知》形式合法,内容有效,对外公布后,该居委会应当按照通知载明的分配方案,向居民发放商城股份折价款。根据该通知,王万双享有依据拆迁安置房屋面积计算的权益。居委会上诉认为王万双非原土地权利人,商城股份与王万双现有房屋无关的观点,与通知内容相悖,不应得到支持。二审期间,居委会提交的证据内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二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因此本院对以上证据的内容与形式均不予认可。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廊坊市广阳区周各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廊坊市广阳区周各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 怡审 判 员  王荣秋代理审判员  齐向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