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朱安林、李银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朱安林,李银辉,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被执行人朱安林,被执行人李银辉。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朱安林、李银辉(2014)乳商初字第357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安林所有的位于乳山银滩檀香丽湾2-16-1-101室住宅。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出租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涛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砚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