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行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马素琴与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素琴,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杜海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行终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素琴,女,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佩莲。委托代理人王天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吕波,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大安,该局执法执纪监督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志飞,该局马投涧警务队中队长。原审第三人杜海叶,女,1954年7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廷辰,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马素琴诉被上诉人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以下简称龙安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素琴上诉称:原审判决将马素琴对杜海叶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认定为打架斗殴,属于认定事实的重大错误。2015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杜海叶手持铁锹将马素琴家新建住宅的一处栅栏围墙毁坏后非法侵入马素琴的住宅进行滋事,被马素琴发现后,不但不听制止、拒不退出,反而用铁锹将马素琴胳膊打伤,缝了四、五针,造成轻微伤。而杜海叶身上并没有证据证明有任何伤情。马素琴为此多次打110控告,但一直没有结果。马素琴又多次向上级公安部门控告也没有结果。马素琴不得已只好将自己的遭遇通过网络向社会披露。结果刚上网不足三天,龙安分局就对马素琴作出了处罚决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相互证实,但原审法院却有错不纠。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撤销龙安分局作出的安公龙安(6210)行罚决字(2015)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三、判决龙安分局向马素琴支付国家赔偿金600元。被上诉人龙安分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马素琴所说的杜海叶属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系理解有误,案发现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住宅,该院房屋没有完整院墙,也并未安装门窗,马素琴家并未在该院内居住。双方系互相殴打,马素琴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龙安分局对马素琴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杜海叶述称:马素琴在杜海叶的承包地上盖房子,因为地上的树发生纠纷,并且马素琴家院子没有围墙。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马素琴在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李各涧村史葛涧村有新建宅院一处,院内房屋主体完工,部分门窗未安装,院墙由部分红砖和部分建筑木板封闭,安装有铁质大门。该院与杜海叶的承包地东西为邻,两家因马素琴宅基地部分土地是否占用杜海叶的承包地问题存在纠纷。2015年3月10日10时许,杜海叶将马素琴新建宅院厕所处的挡板拆开,进入马素琴宅院,将认为属于其承包地上的树枝扔到马素琴院内的菜地上。马素琴回家发现该情况后,与杜海叶发生争吵,杜海叶持铁锹将马素琴打伤,致马素琴右胳膊肘后有2.5cm创口,左肩部有6cm3cm皮下出血。马素琴也持铁锹与杜海叶对打,杜海叶未要求作伤情鉴定。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殴打他人的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案中,案件发生的地点位于马素琴家的院落内,虽然该院落不是全部由砖墙封闭,而是由木板和砖封闭,但该院已装有大门,正常出入皆需经过大门,杜海叶将马素琴家用作院墙的木板去掉后进入马素琴家并将树枝扔到马素琴院内的菜地上,存在过错。同时,马素琴的伤情明显且比较严重,对于杜海叶是否首先实施了殴打马素琴的行为,直接影响到马素琴行为的定性及处罚,龙安分局在未查清该事实的情况下将马素琴的行为定性为殴打他人属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马素琴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属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崔永清审判员 蔡 梅审判员 阎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维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