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自某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某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202号原告:自某某,女,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自某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旭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