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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萍与被执行人王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锦州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3月26日生,住义县。本院在执行徐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现被羁押,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