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萍与被执行人王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锦州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3月26日生,住义县。本院在执行徐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现被羁押,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