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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3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陆长江与刘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长江,刘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长江,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瑜,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上诉人陆长江因与被上诉人刘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17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陆长江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陆长江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长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陆长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陆长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代理审判员  朱 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柳 关注公众号“”